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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吃货”败诉,还须规制“职业打假”

来源:东方网 时间:2020-01-03 作者:潮行通招聘网 浏览量:

  不到4个月下单4276笔,提起恶意退款订单3896笔,退款成功3787笔,总计退款金额20余万元……广州男子宏某因此被淘宝起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1月2日获悉,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宏某赔偿淘宝经济损失1元。(1月2日《经济参考报》)

  近日,活跃已久的“职业吃货”群体,接连被爆出。所谓“职业吃货”,指的是一些网购者利用网络平台的规则漏洞,要求商家“只退款不退货”从而“吃货”,也有部分“吃货”,会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金。而“吃货”们盯上的往往是假货,或者商家宣传夸大其词的商品,这类行为也引发一定争议。本案中,广州男子宏某就是典型的“职业吃货”,而淘宝起诉宏某,获得法院支持,表明“职业吃货”,已踩了法律红线。

  首先,必须厘清的是,“职业吃货”同“职业打假”,是有本质区别的。“职业打假”是一股带有正能量的共治力量。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允许有“职业吃货”群体,以一种更加职业、更加专注,甚至形成了规模化的力量,去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职,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公民教育作用。可见,应给予“职业吃货”一定的合法空间、行动空间以及社会道义的理解。

  相比之下,“职业吃货”往往是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殊不知,“职业吃货”已经影响到商家、平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多方,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资源。换言之,“职业吃货”的行为,不仅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破坏网络购物生态环境。

  值得注意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此,专家解读称,以“打假”之名,通过恶意投诉而牟利的大门将被关闭,“职业打假”行为,也将受到一定规制。

  换言之,“职业吃货”败诉,还须规制“职业打假”。首先,通过立法和相关政策,厘清“职业吃货”和“职业打假”的概念,明确禁止和打击“职业吃货”行为。同时,将“职业打假”纳入包括新消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和规范;“职业打假”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我们要遏制“职业打假”在主张权利时,过分地冲击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职业打假”在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共治权利的前提下,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维护权利、主张利益。特别是,“职业打假”要理性地去接受法律的规制,在追求个人利益或维护权利的时候,也肩负有促进公共福祉、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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