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关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建议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部门设立“硬性指标”。同时,建议国家和全社会都负起责任来,加大对女性生育的补贴力度,帮助和支持单位接收女性工作。(8月29日《中国商报》)
一直以来,许多企事业单位,包括少数机关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一些单位甚至采取限制生育、或缩短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强制”措施,给女性求职者增设“门槛”。如果女性应聘者不能同意这些附加的限制条件,那求职的成功率就几乎为零。可以说,很多女性求职者被性别歧视挡在了招聘的大门之外。
此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检查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关注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建议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部门设立“硬性指标”,并建议国家和全社会都负起责任来,加大对女性生育的补贴力度,帮助和支持单位接收女性工作。可以说,这既给广大女性求职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又给那些存有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划了一条“红线”。
但笔者以为,要消除“女性就业性别歧视”不能止于设立“硬性指标”,还需跟进“保障机制”。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笔者相信,除了设立“硬性指标”外,再积极跟进“保障机制”,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保障妇女就业权益,那么,才能真正除出“女性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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