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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要不要交个税?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19-12-03 作者:潮行通招聘网 浏览量:

随着国家人口老龄化愈发明显,退休再就业成为人们日常热议的话题。有人再就业是因为儿女,也有人是为了追寻乐趣,但不管怎么说,退休再就业后的个税要不要交,已经成为摆在人们眼前的问题。

那到底要不要交呢?举个例子,以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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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国有企业资深专家,2018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单位退休。由于张先生能力过硬,在行业内影响巨大,企业对他进行了再就业,并继续保持原来的岗位,保持了原来的待遇不变。

同时,一所大学也希望借助其知名度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增强大学的竞争力,目前已与张某签订了半年的软引进协议,协议规定张某在协议期内对本校学生进行实际指导,提高学生就业率,本校每月支付张某1万元。那么,张某取得的全部收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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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处理涉及退休收入的税收征免和个人所得税项目的确定。张某2018年7月后的当期收入分为两部分一是原企业收入;二是高校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张某从原企事业单位和高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性质,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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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原企业取得的工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专家学者、院士。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按照下列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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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由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分配给职工,作为退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前款第(一)项所得外,对各项补助收入以及培训费、讲座费、咨询费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从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稿费和其他收入。

2。高校所得,按照工资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全日制和退休人员重新任职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答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动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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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张某分别从原企业和大学院校取得了工资性质相同的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原企业应履行对其支付给张某的工资、薪金的代扣代缴义务(由于所得是免税的,实际不需要代扣代缴);高校对其支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张某还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向其中一个单位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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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张某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其在学校的收入可以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按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张某可以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的税负,通过签订收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的合同来选择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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