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河南女孩小闫今年7月份在网上向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投递简历,后收到该公司回复称不适合应聘岗位,原因系“河南人”。小闫后起诉该公司索赔精神损失6万元。11月26日,记者从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精神损失费9000元,合理维权费用1000元。此外,被告公司被判向小闫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登报道歉。
于个案而言,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被损害的平等就业关系;从更广阔的视野看,这一案例是对“地域歧视”的一种司法态度鲜明的负面评价,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无论是浙江喜来登公司的赔偿,还是口头道歉、登报道歉,都有助于人们认识到“地域歧视”的危害性、悖法性,都有助于人们看清保障平等就业的法律底线。
平等就业权不容“地域歧视”下绊子。《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条重申了这一规定,并着重强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平等就业权是每名劳动者都享有的法定权利。浙江喜来登公司以“河南人”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小闫的求职申请,构成了“地域歧视”,对求职者是一种侮辱,伤害了求职者的感情,侵犯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逾越了法律底线。小闫依法起诉喜来登公司并胜诉,展现出较真精神和维权勇气,既维护了自身权益,也给其他求职者做出了良性示范,能够增强求职者或劳动者的维权信心。另一层意义则在于对用人单位的警示——用人单位招人不能任性,不能戴有色眼镜,对待求职者得一碗水端平,给予公平竞争机会,否则既损财又丢人。
揆诸现实,在不少环节都存有地域歧视问题,而网络上的地域歧视尤甚,一些人乐于以偏概全给某地人贴上这样或那样的标签,地域歧视口水战更是经常上演。这样的理念折射到就业工作中,折射到应聘招聘环节,就变成了一些用人单位的傲慢与偏见。所以,对于小闫诉浙江喜来登公司“地域歧视”一案,我们既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反思,也要从道德角度进行反思。平等就业权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既包含人格尊严的平等,也包含实质权益的平等,而要维护这种平等,需要人与人之间或社会单元之间的全面公正评价,需要相互尊重。实际上,在人口不断迁徙流动的背景下,人的地域属性正呈现出日益弱化的趋势。我们应该抛弃先入为主的意识,摘掉有色眼镜,学会客观理性地看待一个人,看待一个地方的人,营造平等的环境,当道德层面的平等认知成为共识,法律权益层面的平等自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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