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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牢民生底线、维护就业稳定

来源:中国劳动 时间:2019-11-11 作者:潮行通招聘网 浏览量: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华诞,也是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失业保险作为兜牢民生底线、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积极就业政策重要内容,具有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现实功能,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从我国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通过持续的变革与发展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实现了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到提升社会稳定就业的综合功能塑造,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体制变革:在突破中助力改革开放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最早源于1905年的法国,目前已有98个国家建立了该项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则是源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中产生,并实现持续的变革来适应国家、社会和民众等多方需求,在此过程中,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持续的体制变革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撑,也在助力深化改革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总体来看,结合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历程中存在的拐点(Points of Inflection),即存在的一些关键节点和事件,可以将其体制变革分为三个重要阶段。

  1.制度初建(1986年至1992年)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劳动就业制度也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入崭新的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改革,改变固定用工制度成为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1986年,为推广之前进行的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即劳动合同制的成功试点经验,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行。四项规定互相衔接、相互配套,主要目标是逐步消除原有劳动制度中的弊端,打破“铁饭碗”“终身制”,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责权利相统一、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新型劳动制度,实现统筹就业,择优录用,灵活调节,能进能出,从而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建立待业保险制度,就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的配套措施。该制度提出,国有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有权辞退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并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了救济失业工人的政策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例如,在国家层面取消了“大包大揽”,承认社会失业现象,保障失业工人基本权益,不仅为计划用工向市场用工转变提供了制度支持,也为确立市场化就业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虽然,该规定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和管理机构等做出了一定的要求,但由于还是属于制度塑造阶段,其作用的范围相对狭窄,缴费方式不完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社会保障能力有限,使得社会救济的性质依然明显。此外,由于没有出现全国范围内的大批量下岗失业现象,这也使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相对有限。截至1991年底,待业保险覆盖人数为7123万人,几年来累计向41.5万待业职工发放了救济金和医疗费,帮助28万人再就业。同时,一定程度上促使职工思想观念发生变化,有了初步的失业风险意识。

  2.制度完善(1993年至1998年)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针,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随着经济改革进入纵深发展阶段,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积极作用,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颁布实施。通过修改、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行规范,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使用上,不仅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而且还帮助再就业,对组织下岗人员开展转业训练提供支持;在使用范围上,提出可以将部分资金投放于支持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并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纳入范围内。到1994年,全国有194万人享受到了失业保险待遇,超过1986年至1993年7年的总和,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发挥作用。

  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前期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重大的突破和超越,部分问题依然存在。失业保险(1993年后不再称待业保险)被寄予厚望,却又难以承担更多的重任,无论是从制度规定,还是基金承受能力上看,都显得力不从心。一是覆盖范围窄,仅限于国有企业,作为就业重要渠道的非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有险无保;二是基金来源主要靠企业缴费,没有形成个人缴费机制,不利于劳动者失业风险和社会保险意识的培养;三是基金统筹层次低,调剂功能差;四是缺乏强制性征缴手段,效益好的企业认为没有回报、白做贡献,效益差的企业缴费困难,拖欠费现象突出;五是在基金支出结构、政策规定、经办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3.制度突破(1999年至今)

  1997年,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形势的发展亟须新的失业保险制度。199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加快了制定新的失业保险行政法规的节奏,向国务院提交了《失业保险条例》(草案),随后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此后几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双轨并行,共同发挥作用。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两条保障线的建设得到加强。

  《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基本宗旨,强化了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了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彰显了失业保险的性质。《失业保险条例》从框架设计到具体内容上,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较好地解决了非国有企业职工没有失业保险的问题。在内容上,不仅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还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调整和改善劳动力结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渠道,有力地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在执行中,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提出失业保险金标准应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并加强了基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

二、机制创新: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实现与时俱进

  党中央、国务院对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进一步强调,需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需要落实和完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增加稳就业资金规模,并在随后开启了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近年来,失业保险按照中央的战略性要求和部署,积极开拓创新,实施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1.通过试点强化促就业功能

  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存在不均衡性,使得部分地区的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具有较大的差异。为更好地发挥政策效应,也为进一步摸索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办法,失业保险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试点工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有关“东部地区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于2006年联合印发了《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明确北京、江苏等7省市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此后,结合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具体工作的开展情况,将试点工作的时限多次延伸,并将支出项目扩大至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7个项目。通过重点地方试点工作,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就业资金使用模式,形成了“中央把握方向,明确负面清单,地方根据授权和实地情况决定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项目”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基金使用效益,增强了参保对象的获得感,调动了参保积极性,提升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吸引力,扩大了影响力和获益面。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增收乏力的情况下,保障了就业政策的落实,不仅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而且为全国就业局势稳定提供了可借鉴的现实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2.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医疗待遇

  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待遇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对于一些突发性疾病进行保障更是如此。2010年,《社会保险法》首次将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明确支持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201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其中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项规定重点解决了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使得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更高;同时,使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保持连续性,增加其缴费时间;此外,还使失业人员享受到了更专业的服务,如分布更广的医疗机构,更方便的费用结算。各地在执行该项规定时,积极与医疗保险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出台配套性落实政策。例如,通过建立代缴机制、完善信息系统等措施,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了失业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3.实施稳岗补贴稳定就业岗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出于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等多种现实需要,一些企业开始面临生产经营的暂时困难,裁员压力有所增大。为了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国家层面开始制定实施稳岗补贴政策。2014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对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中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从2015年开始,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等文件,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提出要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基于此,2017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实现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全覆盖,符合申领条件的主体全覆盖,这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而且也做到了惠企利民。

  4.针对参保职工实行技能提升补贴

  人力资本已经成为当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实现劳动力增值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前社会中,更是需要持续增强员工队伍的技能培训,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和不断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国家层面高度重视下岗再就业困难等问题,强调提升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职业技能,帮助其实现再就业。2017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年及以上,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标准上限申领补贴。为了进一步支持政策落实,充分发挥社会效应,从2018年开始,国务院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印发了《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6号),推动各地积极主动、全面规范地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促进扩大政策受益面,激励更多参保企业职工提升技能,降低失业风险。

  5.降低费率为企业减负解困

  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企业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做出的重要决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作为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并积极推进。在五个险种中,失业保险降费次数最多、幅度最大:2015年3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2%阶段性降至1%~1.5%;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至1%,期限一年;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2018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延续实行。综合来看,自2015年至2018年以来,通过连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累计为企业减负约3000亿元,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为国家减税降费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6.创新实施失业保险支持脱贫攻坚政策

  为落实中央“新增扶贫项目资金举措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的部署,2018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明确提出针对深度贫困地区,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一步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累计参保缴费满三年放宽至满一年。允许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深度贫困地区事业单位享受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目前,23个深度贫困地区全部出台实施办法;4项支持政策运用全部实现“零的突破”。

  7.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

  失业动态监测是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的重要手段,可以为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并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2008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3号),开展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目前,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生产建设兵团的336个地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开展岗位动态监测,将5万多个企业2700万个岗位纳入部级监测范围,按月统计分析岗位变化情况。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失业实施预防和调控,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一项内容,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判断和把握就业失业状况,增强失业调控政策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的要求。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失业预警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6号),并在北京等地开展失业预警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失业预警系统,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长、流失情况,为就业失业形势进行宏观分析研判提供数据支持,并将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三、立足实践: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积极功能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从初创阶段服务于国企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开始,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复合功能体系,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署,立足实践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拓展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实施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1.民生减震阀:坚持基础定位保生活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内容,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来实现强制实施,归集失业保险费构成专门基金,保障失业的参保职工的基本生活是其基础功能。自《失业保险条例》颁布之后,失业保险基金即按照国家提出的“三三制”原则出资,确保了国有企业3000万职工下岗后生活有着落,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展示了制度力量。经过19年的制度发展,参保覆盖面逐年扩大,2018年末我国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已经达到1.96亿人,基本实现失业人员应保尽保。近年来,每年为超过400万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调整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2018年月均发放失业保险金水平已超过1200元,并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以说,在“应保尽保”持续推进的基础上,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发尽发”的受益规模庞大、内涵日渐丰富,参保职工失业后不仅能维持基本生活,而且还能实现病有所医,极大缓解了失业之痛,民生底线被牢牢兜住。

  2.社会稳定器:拓展重点功能防失业

  从源头上稳定存量就业,减少社会失业增量,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在多次重要的事中,失业保险一直充当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2008年汶川地震灾后,按照国家部署,失业保险采取应急措施支持灾后重建,稳定了人心。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实施“一缓一减三补贴”来缓减企业失业保险费,支付企业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稳定了就业。十八大之后,面对“三期叠加”时期,采取了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措施引导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去产能企业采取了降低门槛、提高标准的倾斜性政策,加大扶困扶危力度,支持企业实施转岗安置和创造稳定就业岗位,稳定了发展。

  稳岗补贴政策实施以来,稳定就业效应逐步显现,共向168万户企业发放补贴757亿元,稳定职工1.8亿人次。2017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又创新实施了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引导职工积极提升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2018年全国向61.4万人次发放技能提升补贴9.8亿元,从根本上增强就业稳定性,提升抵御失业风险能力,既减轻了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又有效防范了社会震荡,实现了稳定社会大局和制度平稳运行的双赢。2018年,中央明确提出“六稳”方针,其中将稳就业摆在首位。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以此稳住就业,应对重大经济波动、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规模性失业风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现有稳岗补贴政策的同时推出了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稳岗返还的应急举措,减轻了企业负担,缓解了失业压力,稳定了社会预期。

  3.就业助推剂:明确目标导向促就业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最大的民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主动强化就业政策属性,丰富积极就业政策有机组成,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落实中央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体现,也是制度持续发展的目标。在政策推进和创新的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完善资金促进机制,以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为引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帮助他们积极就业、满意就业、尽快摆脱失业。为探索促就业的有效路径,国家在北京等东部7省(市)开展了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工作,累计投入促就业资金达到1400亿元。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坚决落实中央降成本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放水养鱼的要求,调控治理更加坚决主动,连续三次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从3%阶段性降至1%,累计减收失业保险基金3000亿元。经过持续完善当前失业保险制度总体运行平稳,当期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能够实现长期可持续性,具备较强的抵御经济波动、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能力。

四、时代考验:当前面临的问题和现实挑战

  虽然失业保险制度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深刻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使得原来的制度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需要,亟须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1.现存问题

  一是当前大部分关于失业保险的功能定位,以及近年来探索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稳岗、技能提升政策是政府文件和部门规章,主要还是属于行政措施和手段,缺乏强制执行力度。只有从更高的立法层面来加强法律制定,并通过上位法来提供法律支持,才能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政策的稳定实施。

  二是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覆盖范围偏窄,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需求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没有涵盖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城乡用人单位,与“覆盖职业人群”有差距;同时,失业保险金目前仅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78%,保障水平偏低,仅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保障适度”有差距;受益人群偏少,大量失业人员因领金条件苛刻而得不到保障,影响参保积极性和制度吸引力,与“共建共享”有差距。

  三是经办服务能力不强,制约制度作用发挥。由于失业保险兼具社保和就业双重属性的特殊性,客观上带来经办主体多元的情况,职能分散在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保、就业、失业保险、行政处室,以及地税部门和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等不同的职能部门,加上服务标准不统一、经办流程复杂化、证明材料重复、管理服务不规范,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够完善,存在群众办事不方便、政策效应发挥不够的问题。

  四是随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深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计将加大,当期收不抵支风险亦加大。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有所增多,由2015年的1个增加到2018年的3个。对此需要继续密切监测,指导地方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基金运行总体安全平稳可持续。

  2.时代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开始从高速增长阶段转为中高速增长阶段,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加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更加复杂严峻,还有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失业保险制度也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挑战,既有以往高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也有新形势下的新矛盾,需要加以重视。

  一是在国家层面依然将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作为首要任务和头等大事来抓,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这对失业保险如何围绕稳就业发力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如何增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促使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具有针对性并加大支持力度,在更大范围内助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等,都需要进一步探索来制定能落地的政策措施和解决方案。

  二是2018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有效应对外部环境深刻变化,迎难而上、扎实工作,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也对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不仅要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重要部署,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又要支持去产能去杠杆中企业稳定岗位少裁员,还要确保处置“僵尸企业”中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减收与增支并存的两难问题。

  三是随着个体经济、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社会就业中不断出现新的就业形态,然而,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还无法满足这种新业态的现实需要,无论是法律文件,还是政府规章,都落后于实践活动,如新业态多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失业风险更大,更需要社会保障,这给以单位就业设计的失业保险制度带来新的挑战。

五、持续创新:构建中国特色失业保险制度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2018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也提出,“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完善制度、守住底线,精心做好各项民生工作,要把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在当前,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明显增强,然而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依然需要加大创新力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结合中国经济、社会以及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力争建成功能布局更加合理、政策供给更加充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

  第一,树立科学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增进人民福祉的发展目标,落实党的十九大“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部署,坚持整体构建,着力形成“保生活是基础、防失业是重点、促就业是目标”,各有侧重、协同发力“三位一体”的功能体系,推动失业保险从基本生活保障向职业技能提升拓展,从事后帮扶就业向事前预防失业拓展,从失业人员向所有参保职工和企业拓展,变失业保障为就业保障,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第二,做好顶层设计。配合《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将体现保生活功能的代缴医疗保险,体现防失业功能的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体现促就业功能的技能鉴定补贴等创新政策上升到立法层面,加速条例修订出台,推动失业保险在新时代以新的形象更好融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制度建设上坚持“五个统一”,即:健全功能与发挥作用、广泛覆盖与现实可行、维护权益与互助共济、有效保障与防止福利化、兜住底线与赋能促劳相统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跟上时代步伐又不超越国情,遵循发展规律又体现中国特色。

  第三,完善体制机制。按照十九大社会保障建机制的要求,创新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失业保险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二是中央统一规定与各省按规定调整费率有机衔接的费率调整机制;三是准确研判失业形势与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相结合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同时,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推进“三项体制”,一是经办服务体制,加快解决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碎片化问题,让老百姓“最多跑一次”;二是转移接续体制,促进失业保险关系在城乡统筹和异地就业中转移顺畅,助力破除劳动力流动障碍;三是基金统筹体制,加快推进实现省级统筹,提高基金长远支撑能力,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第四,注重政策落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保证政策能够落地,执行到位,产生成效。按照十九大“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广覆盖、织密网的要求,今后的重点工作是开展“三项行动”,一是参保扩面行动,推动法定人群全覆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二是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扩大职工技能提升政策激励面,全面助力建设知识型、创新型、技能型劳动者大军;三是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强化稳岗补贴政策雪中送炭作用,覆盖所有符合条件企业和统筹地区,激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职工队伍。

  第五,注重风险防范。失业保险制度必须能够做到兜住民生底线,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因此,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也是今后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需要突出防范三项风险:一是规模性失业风险,发挥5.2万户企业、2700万个岗位监测数据作用,密切关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失业风险,提高研判精准性;二是基金安全风险,密切关注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收不抵支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三是廉洁风险,指导各地完善内控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遏制和打击各类违纪违规支出行为,全力维护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规范。

  第六,加大服务创新。针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碎片化等问题,加大力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以经办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为依托,提升服务信息化水平,统一服务标准,优化经办流程,简化证明材料。开展对经办机构设置、统筹层次、职责分工、信息化建设等情况的全面摸底,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着力提高失业保险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创新服务手段,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主动,提高服务能力,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全网式、全流程的方便快捷服务,提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各项惠民利企政策落地落实。

  第七,支持脱贫攻坚。按照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主动作为,立足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找准失业保险政策与扶贫攻坚工作的契合点和切入点,发挥扶危扶困政策优势,聚焦激发内生动力,聚焦长远可持续,深入抓好失业保险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倾斜性政策,指导地方用足用好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所具有的帮扶困难群体的功能作用,出台持续、稳定的扶贫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人口尽快实现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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